鹤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五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一节 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第三十三条已修改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审议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地方法规 · 鹤岗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4月26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