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五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一节 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第三十二条已修改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市人民政府、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意见,再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专门委员会提出的地方性法规案,应当经专门委员会会议讨论通过,并经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签发。主任会议认为地方性法规案需要进一步研究,可以建议提案人修改完善后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法规 · 鹤岗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4月26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