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第四章 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第二十七条有效矿长每年不少于两次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报告本企业安全生产重大决策、安全措施计划和执行情况,职工安全教育和培训计划执行情况,职工提出的有关改善劳动条件建议和要求的处理情况,重大事故的处理情况等,接受民主监督。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10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