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龙潭古寨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规定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养殖设施,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第六项规定,移动、拆除、涂污、刻划、损坏标志牌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规划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涂污、刻划其他公共设施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规划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元罚款。地方法规 ·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