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核心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设置、张贴商业广告;

(二)在九天母石山体攀岩;

(三)新建摩崖石刻、碑碣;

(四)擅自拓印不可移动文物、碑碣、石刻;

(五)在公共区域摆摊设点;

(六)饲养家畜;

(七)经营和燃放烟花爆竹;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