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覆盖、改道、堵截现有水系,直接向地表水体排放污染物;

(二)开山、采石、开矿、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植被、景观和地形地貌的活动;

(三)毁坏、滥伐林木;

(四)在洪渡河水面养殖生产;

(五)炸鱼、毒鱼、电鱼或者其他有害的捕捞方法捕捞水生生物;

(六)擅自移动、拆除、涂污、刻划、损坏标志牌等公共设施;

(七)开设工业项目和建设其他破坏生态、污染环境、破坏景观及历史文化的项目;

(八)破坏龙潭古寨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