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在保护范围内开展优秀非物质文化展演活动、传统体育比赛活动和文艺创作活动,挖掘和开发具有地方民族特色的文化产品和民间民俗活动表演项目,开展非物质文化交流和宣传。

地方法规 ·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