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对保护范围内的古树、大树、名木进行登记造册,实行挂牌保护,并设文字说明。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毁坏和迁移古树、大树、名木。

地方法规 ·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