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龙潭古寨保护条例/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第十七条有效保护范围内的标识、标志、路灯、果皮箱、指示牌、公厕等公共设施,以及店铺的招牌、照明灯具等,其形式、风格应当与龙潭古寨的历史风貌相统一,并符合保护规划的设置标准。地方法规 ·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