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保护范围内从事旅游业、餐饮业、旅馆业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向有关部门申办手续。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等污染物,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地方法规 ·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