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龙潭古寨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三条有效保护范围内的古建筑、历史建筑有损毁危险,需要进行修缮的,应当经自治县规划建设及相关部门批准。修缮费用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使用人承担,古建筑、历史建筑修缮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向自治县文化(文物)、规划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适当补助。核心保护范围内古建筑、历史建筑和传统建筑的维护修缮,应当遵循修旧如旧的原则,采用传统建造技术、传统建筑材料进行维护修缮, 保持原有的传统建筑风格。地方法规 ·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