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保护范围内的古建筑、历史建筑有损毁危险,需要进行修缮的,应当经自治县规划建设及相关部门批准。修缮费用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使用人承担,古建筑、历史建筑修缮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向自治县文化(文物)、规划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适当补助。

核心保护范围内古建筑、历史建筑和传统建筑的维护修缮,应当遵循修旧如旧的原则,采用传统建造技术、传统建筑材料进行维护修缮, 保持原有的传统建筑风格。

Local Regulations ·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