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在核心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在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扩建建(构)筑物的,应当依法经自治县规划建设主管部门批准,自治县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在批准前应当征求自治县文化(文物)部门的意见。

地方法规 ·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