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森林防火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拒不执行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处理。地方法规 · 玉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