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森林防火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对个人可以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玉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