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森林防火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森林防火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玉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