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森林火灾扑灭后,森林、林木、林地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森林防火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恢复火烧迹地的森林植被。

地方法规 · 玉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