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防火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森林防火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林场等管理机构应当安排专项经费用于森林防火工作,加强森林火灾的预防、扑救和保障等工作。

地方法规 · 玉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