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森林防火条例/第五章 灾后处置第三十八条有效农村居民、无固定收入的城镇居民参加扑火的误工补贴、生活补助费以及组织扑救森林火灾所产生的费用,由肇事单位或者肇事者支付。起火原因不清的,由森林防火责任单位支付;肇事单位、肇事者或者森林防火责任单位无力支付的部分,由当地人民政府支付。地方法规 · 玉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