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农村居民、无固定收入的城镇居民参加扑火的误工补贴、生活补助费以及组织扑救森林火灾所产生的费用,由肇事单位或者肇事者支付。起火原因不清的,由森林防火责任单位支付;肇事单位、肇事者或者森林防火责任单位无力支付的部分,由当地人民政府支付。

地方法规 · 玉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