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森林火灾扑灭后,市、县(区)人民政府森

林防火主管部门应当进行调查,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森林防火主管部门提交调查报告,同时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对受灾情况进行评估。本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调查报告,确定森林火灾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并依法处理。

发生在行政区域交界地,着火点位置不清的森林火灾,由共同的上一级森林防火主管部门组织进行调查和评估。

地方法规 · 玉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