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森林防火条例/第五章 灾后处置第三十九条有效在扑救森林火灾中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医疗保障、评残和抚恤;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由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办理。因森林火灾造成生活困难的群众,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给予基本生活救济。地方法规 · 玉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