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森林防火条例/第四章 森林火灾的扑救第三十五条有效森林火灾扑灭后,火灾扑救队伍应当对火灾现场进行全面检查、清除余火,交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人员负责看守火灾现场,火场看守时间不少于48小时。经检查确认无火灾隐患后,方可撤出看守人员。地方法规 · 玉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