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森林防火条例/第四章 森林火灾的扑救第三十一条有效发生下列森林火灾,县(区)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立即报告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一)发生在州(市)、县(区)交界地区的;(二)发生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城市面山的;(三)威胁居民区或者重要设施的;(四)6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的;(五)预计受害森林面积达到10公顷以上的;(六)出现人员伤亡的;(七)需要上级或者辖区外支援扑救的;(八)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形。地方法规 · 玉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