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森林防火条例/第四章 森林火灾的扑救第三十二条有效发生森林火灾,市、县(区)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立即启动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成立火灾现场指挥部,根据森林火灾现场情况,科学确定扑救方案,快速有效组织人员、调集所需物资,及时扑救。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做好森林火灾扑救的有关工作。地方法规 · 玉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