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发生森林火灾,市、县(区)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立即启动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成立火灾现场指挥部,根据森林火灾现场情况,科学确定扑救方案,快速有效组织人员、调集所需物资,及时扑救。

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做好森林火灾扑救的有关工作。

地方法规 · 玉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