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森林火警电话为“12119”,与“110”“119”报警电话实行联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灾隐患或者森林火灾,应当立即拨打森林火警电话。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调查核实,采取相应措施。

森林防火期内,各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实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保证信息畅通和预防扑救工作正常开展。非法定工作时间参加森林防火值班、带班的人员,应当安排补休。

地方法规 · 玉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