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森林防火条例/第三章 森林火灾的预防第二十七条有效森林防火期内,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山区县每150公顷林地面积配备不少于1名护林员,坝区县(区)每100公顷林地面积配备不少于1名护林员,落实护林员工资待遇。森林高火险期,根据火险等级增加护林员,明确森林防火责任区。地方法规 · 玉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