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购买公益林森林火灾保险,鼓励和支持商品林林权所有者参加森林火灾保险,提高林业防灾减灾能力。

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为森林消防队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地方法规 · 玉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