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森林防火条例/第三章 森林火灾的预防第二十六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购买公益林森林火灾保险,鼓励和支持商品林林权所有者参加森林火灾保险,提高林业防灾减灾能力。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为森林消防队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地方法规 · 玉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