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森林防火条例/第三章 森林火灾的预防第二十五条有效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制定烧除计划,有效预防森林火灾的发生。森林、林木、林地经营单位或者林权所有者对具备实施计划烧除条件的林地,应当在当地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指导下实施林内可燃物烧除。对不具备计划烧除条件的林地,应当开辟防火隔离带或者采取人工割除等方法清除可燃物,消除火灾隐患。地方法规 · 玉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