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森林防火条例/第三章 森林火灾的预防第二十四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开展森林防火安全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不得阻挠、妨碍森林防火安全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应当下达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消除隐患。地方法规 · 玉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