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开展森林防火安全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不得阻挠、妨碍森林防火安全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应当下达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消除隐患。

地方法规 · 玉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