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森林防火期内,县(区)人民政府可以设置临时性入山森林防火检查站(点)。执行森林防火检查任务的人员应当佩戴专用标志,对进入森林防火区的车辆和人员进行实名登记、安全检查,对携带的火种、易燃易爆物品以及其他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物品,实行集中保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

地方法规 · 玉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