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森林防火条例/第三章 森林火灾的预防第二十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和侵占森林防火通道、防火隔离带、宣传标志、瞭望台、检查站、蓄水输水、视频监控、通讯等设施设备,不得干扰森林防火专用电台频率的正常使用。地方法规 · 玉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