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森林防火条例/第三章 森林火灾的预防第十九条有效在森林防火区内依法开办工矿企业、设立旅游区、新建开发区、50公顷以上成片造林或者建设其他可能影响森林防火安全的项目,应当开设防火隔离带或者营造生物防火林带,建设森林消防水池。森林防火设施应当与项目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在森林防火区内架设电力、通讯设施和铺设石油、天然气管道以及生产、存储、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等单位应当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灾隐患。地方法规 · 玉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