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和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国有林场等管理机构,应当配备森林防火专用车辆和专用应急通讯设备。
森林防火专用车辆按照规定喷涂标识,安装警报器和标志灯具。森林防火专用车辆执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以及行人应当让行。
在森林防火期,执行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任务的森林防火专用车辆通过收费公路、桥梁、隧道等时,免收车辆通行费。
地方法规 · 玉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