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森林防火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森林防火中期、长期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地方法规 · 玉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