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落实有关森林防火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检查和督促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防火工作;

(三)制定森林防火工作计划和措施,健全完善森林火灾预防、扑救以及保障制度;

(四)指导森林消防队伍建设,组织森林防火专业人员技能培训和应急演练,推广使用森林火灾预防、扑救的先进技术和设备;

(五)及时启动本级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制定扑火方案,统一组织和指挥扑救森林火灾;

(六)火情监测、火险预测预报,协调解决森林防火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七)其他应当由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履行的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参照前款规定履行相关职责。

地方法规 · 玉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