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工作,建立专职指挥制度。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其编制核定和人员配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工作。

地方法规 · 玉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