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通市城市管理条例第十五条有效市容与环境卫生责任人在责任区内应当履行下列责任:(一)按照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并保持整洁、完好;(二)按照责任分工定时清扫、保洁,及时清除责任区内的违法广告、标语、传单等;(三)保持市容整洁,劝阻或者举报乱停车、乱设摊、乱搭建、乱吊挂、乱占用等行为;(四)市容与环境卫生管理规定以及责任书约定的其他责任。从事市容与环境卫生作业,应当遵循作业规范,减少对道路交通和市民的影响。地方法规 · 昭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