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通市城市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有效城市市容与环境卫生工作实行责任制。(一)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是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区域的市容与环境卫生责任人;(二)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的所有权人是市容与环境卫生责任人。所有权人与使用人、管理人之间约定市容与环境卫生管理责任的,从其约定;(三)临街门店的经营者与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是门店和门前人行道的市容与环境卫生共同责任人。地方法规 · 昭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