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设置连续、封闭、高度不低于2米的围挡,实行封闭式施工;
(二)物料、机具和废弃物等有序堆放在建设工地内;
(三)采取湿式拆除作业,对裸露场地和集中堆放的土方、散料,采取覆盖、固化或者拦挡等措施;
(四)对出入口道路进行硬化处理,配备冲洗设施,保持出入口道路、运输车辆清洁;
(五)配置污水处理设施,对施工产生的废水、泥浆进行处理;
(六)竣工后及时清理、平整场地,及时修复因施工损坏的周边环境。
地方法规 · 昭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