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开垦、开矿、采石、挖沙、放牧、采药和征占保护区林地。

禁止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缓冲区内进行采伐活动。严格限制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进行采伐活动;确有需要的,须依法向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报采伐计划并经批准后,按程序实施。

地方法规 ·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