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罗浮山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森林防火区和罗浮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划定的禁火区内燃香、野炊、燃放孔明灯、烧纸、点烛、吸烟,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两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对个人并处两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