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罗浮山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罗浮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指定的地点和方式倾倒、堆放垃圾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个人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