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罗浮山风景名胜区内占道或者在主要景点摆卖,擅自张贴广告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擅自设置和张贴商业广告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