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罗浮山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景物、设施、林木上刻划、涂污或者在风景名胜区内乱扔垃圾的,由罗浮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五十元的罚款;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