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个人在罗浮山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活动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罗浮山风景名胜区内进行挖砂、取土、围垦、填塘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活动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并处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两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