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罗浮山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二章 规划第三十二条有效罗浮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划设置固体废物堆集点,实行垃圾分类收集、贮存、运输和无害化处置,并对建筑、生活垃圾安排统一清运。罗浮山风景名胜区内的单位和个人所产生的生活垃圾和其他固体废物,应当按照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指定的地点和方式倾倒、堆放。地方法规 · 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