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市人民政府、博罗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的;
(二)未依法编制或者修改风景名胜区规划的;
(三)风景名胜区规划批准前批准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建设活动的;
(四)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批准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建设活动的;
(五)批准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不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的建设活动的;
(六)未按照规定建立风景名胜资源保护名录和保护档案、制定保护措施的;
(七)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八)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