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罗浮山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二章 规划第三十条有效经批准进入罗浮山风景名胜区的车辆,应当服从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管理,按照规定的线路和时间行驶,在规定地点停放。营运车辆应当使用节能环保型机动车或者新能源机动车。地方法规 · 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