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博罗县人民政府和罗浮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和支持风景名胜区内的村民、居民利用自己拥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住宅或者其他条件开办民宿旅游经营。

在罗浮山风景名胜区内开办民宿旅游经营应当依法登记。民宿的建筑风貌应当与当地的人文民俗、景区和村庄环境景观相协调。博罗县人民政府、罗浮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旅游发展规划和专项规划,加强对民宿经营的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