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罗浮山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二章 规划第二十八条有效罗浮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科学确定各景区、景点的环境容量、游览接待容量和游览线路,制定旅游旺季疏导游客的具体方案,保护风景名胜区生态环境,保持良好的旅游秩序。禁止超过允许容量接纳游客和在没有安全保障的区域开展游览活动。地方法规 · 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